译者序

本文翻译自美国海军学会《会报》(U.S. Naval Institute Proceedings)于1938年7月发表的文章《海军竞赛?》(This Naval Race?),作者为美国海军少校詹姆斯·E·汉密尔顿(Lieutenant Commander James E. Hamilton, U. S. Navy)。

原文链接

U.S. Naval Institute Proceedings, VOL. 64/7/425, This Naval Race?
https://www.usni.org/magazines/proceedings/1938/july/naval-race

译者修正了原文中明显的拼写错误,并修改了排版等细节以改善阅读体验。无特别说明的脚注均为译注,其余为原注。由于原文中许多地方并未区分日历年度(Calendar Year)和财政年度(Fiscal Year),译者尽可能结合上下文和相关资料进行了甄别。

正文

1921年通过的《预算与会计法案》1https://www.govinfo.gov/app/details/STATUTE-42/STATUTE-42-Pg20(Budget and Accounting Act)使国会采用了新的流程规则,此后建造海军舰艇所需的授权(Authority)流程变得有些繁琐,而且很可能不被广泛理解。

此前,一般的流程是将建造舰艇的授权(Authority)和必需的拨款(Appropriation)纳入同一项法律草案(Bill),这基本上就是年度海军拨款草案(Annual Naval Appropriation Bill)。海军部(Navy Department)向众议院海军事务委员会(Naval Affairs Committee of the House)提交关于建造新舰艇的建议和对下一财政年度普通用途所需资金的估算。如果海军事务委员会同意建造新舰艇的建议或者采纳了修改后的方案,那么这些舰艇将通过拨款法案获得授权。这项法案中还将包含了建造舰艇所需的资金。整个流程如下:

(a)海军部提出建议。
(b)海军事务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建议。
(c)众议院进行辩论和表决(action by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d)参议院海军事务委员会审查。
(e)参议院进行辩论和表决(action by the Senate)。
(f)如有必要,两院将通过会议达成一致。
(g)总统批准。

作为七个例行步骤的一部分——包含新舰艇授权和拨款的年度拨款草案必须经过这个例行流程——海军部长(Secretary of the Navy)依法授权负责新舰艇的采购。通常而言,海军部会在国会于3月4日集合开会时提出建议,并于同年7月1日获得全面授权,间隔大约四个月。

为了遵守《预算与会计法案》,参众两院采用了新的步骤,大大延长了立法流程。这项法案规定成立预算局(Bureau of the Budget)。法案还进一步要求,任何涉及拨款或资金义务的立法在预算局局长(Director of the Bureau of the Budget)批准之前不得由任何行政部门(Executive Department)提交给国会。新的议会流程要求每一项拨款法案都必须经过拨款委员会(Appropriations Committee)的审查和公开报告。拨款委员会只能为国会通过法律授权的用途拨款,这些法律由负责此事的立法委员会(Legislative Committee)审查和公开报告。这些要求全部是普遍适用的,并非只适用于海军。这影响了海军新舰艇的授权,导致七步、四个月的旧流程被放弃,采用以下的新流程:

(a)海军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确定舰队所需舰艇的数量和类型。
(b)法务总长2Judge Advocate General(海军法律参谋主管3Chief of the Navy's legal staff)准备一项为推荐舰艇提供授权的法律草案。
(c)海军部长将草案提交预算局审核。
(d)预算局就草案举行听证会。如果草案符合总统的财政政策,则批准。
(e)海军部长将草案提交给国会两院,并声明草案已经获得预算局的批准,符合总统的政策。
(f)一院的海军事务委员会就该草案举行听证会并公开报告该草案(无论是否经过修改)。
(g)参议院(或众议院)审核并通过草案。
(h)同时或稍后,另一院的海军事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并公开报告该草案(无论是否经过修改)。
(i)另一院审核并通过草案。
(j)两院通过的草案之间存在的分歧通过会议委员会(Conference Committee)予以解决。双方妥协后的草案需要在两院都通过。
(k)送交总统批准和签署。海军部通过这十一个步骤便得到了申请舰艇建造所需拨款的授权。

如果授权草案由国会议员提出,那么最初的几个步骤将被跳过。草案会被直接提交给海军事务委员会,然后委员会将在举行听证会之前获取预算局和海军部对草案的建议。预算局的建议和总统的政策对国会及其委员会的约束力并不像对海军部那样强。

目前的初步授权流程与旧流程最大的区别是授权草案独立于其他立法,而且必须被纳入参众两院及其两个海军事务委员会的日程表。它没有被纳入必须在立法会期(Legislative Session)结束前制定的年度供应草案(Annual Supply Bill),不会因此被迫接受审核。一项授权法案从提出到通过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而且很难做到在提出草案的那个会期及时通过,以便在同一个会期上获得建造舰艇所需的拨款。

按照上述流程授权舰艇后,海军部将授权舰艇的第一年建造经费纳入其常规年度预算。该预算的流程与上文的授权法案流程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预算局会将其批准的预算直接提交众议院,必须等到众议院批准之后才能由参议院审议,并且负责此事的委员会是拨款委员会,而不是海军事务委员会。海军部提出的项目即使已经获得授权,也可能被预算局、参众两院的委员会和参众两院修改或者完全取消。如果所有新舰艇建造项目都由海军部提出(虽然并非总是如此),那么海军部必须在预算局面前为其提出的建议辩护两次,分别在四个国会委员会面前进行辩护,并且必须由国会两院的全体投票通过两次,由总统批准两次。

正如下文所述,舰艇的授权与实际开始采购之间通常间隔相当长的时间。许多情况下,这种延迟是由于海军部出于舰队当前需求、预算状况、造船设施可用性或希望有序且均衡地展开造舰项目等考虑,推迟了已授权舰艇的建造。

授权(Authorizations)

从1916年开始的庞大的战前造舰项目(pre-World War building program)41916年8月29日通过的《1917财年海军拨款法案》(https://www.govinfo.gov/app/details/STATUTE-39/STATUTE-39-Pg556)为一项规模惊人的海军扩张计划提供了拨款。虽然此时第一次世界大战已经爆发,但是美国尚未参战。美国于1917年4月6日对德国宣战,同年12月7日对奥匈帝国宣战。规定,本项目中的所有舰艇必须在1919年7月1日前铺设龙骨。多个战时紧急造船项目导致此项目进展缓慢,1916年项目中的所有舰艇均未能在最终日期前开工。1919年7月8日的一项法案5《1920财年海军拨款法案》(https://www.govinfo.gov/app/details/STATUTE-41/STATUTE-41-Pg131)。原文此处疑似有误,这项法案实际上于1919年7月11日通过。取消了日期限制。当实施新的立法程序时,1916年项目中的以下舰艇仍未开工:12艘驱逐舰、6艘舰队潜艇和1艘运输舰。因为取消日期限制的授权来自海军事务委员会,所以它在新系统下构成了“授权”,只需要提供建造舰艇的拨款即可。这种情况可以视为1919年7月8日的授权6原文此处疑似有误,这项法案实际上于1919年7月11日通过。

从此以后,只有五项海军舰艇授权草案被通过,如下:

(1)第一项“巡洋舰”法案(The first "cruiser" bill)7https://www.govinfo.gov/app/details/STATUTE-43/STATUTE-43-Pg719于1924年通过,授权8艘巡洋舰和6艘内河炮艇(river gunboats)。

(2)第二项“巡洋舰”法案(The second "cruiser" bill)8https://www.govinfo.gov/app/details/STATUTE-45/STATUTE-45-Pg1165于1929年通过,授权1艘航空母舰和15艘巡洋舰(在1929、1930和1931财年,每年建造5艘巡洋舰)。

(3)由行政命令授权的紧急项目,而行政命令本身又由1933年《国家工业复兴法案》(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9https://www.govinfo.gov/app/details/STATUTE-48/STATUTE-48-Pg195授权。此项目包括32艘舰艇:2艘航空母舰、3艘轻型巡洋舰、1艘重型巡洋舰、2艘炮艇、20艘驱逐舰和4艘潜艇。

(4)1934年通过的《文森-特拉梅尔法案》(Vinson-Trammell Act)10https://www.govinfo.gov/app/details/STATUTE-48/STATUTE-48-Pg503。此法案授权建造1922年《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伦敦条约》允许美国建造的所有舰艇并提供拨款。关于建造特定舰艇的规定相当复杂,将在下文另行讨论。

(5)1937年通过的《“辅助”舰艇授权法案》11https://www.govinfo.gov/app/details/STATUTE-50/STATUTE-50-Pg544-2授权6艘不同类型的辅助舰艇:1艘水上飞机母舰、1艘驱逐舰母舰、1艘潜艇母舰、1艘油轮、1艘扫雷舰和1艘舰队拖船。

拨款(Appropriations)

建造授权舰艇的资金由拨款法案提供,具体如下:

1919年授权(19艘)

驱逐舰(12艘)

1932年——杜威(Dewey)、法拉格特(Farragut)、赫尔(Hull)、沃尔登(Worden)、麦克唐诺(Macdonough)

1933年——艾尔温(Aylwin)、戴尔(Dale)、莫纳汉(Monaghan)

1934年——巴奇(Balch)、克拉克(Clark)、莫菲特(Moffett)、菲尔普斯(Phelps)

潜艇(6艘)

1925年——船蛸(Argonaut)、独角鲸(Narwhal)、鹦鹉螺(Nautilus)

1930年——海豚(Dolphin)

1931年——抹香鲸(Cachalot)和乌贼(Cuttlefish)

运输舰(1艘)

海伍德12Heywood(目前尚未拨款;可能永远不会根据此授权建造)

1924年《巡洋舰法案》(14艘)

内河炮艇(6艘)

班乃(Panay)、瓦胡(Oahu)、吕宋(Luzon)、棉兰老(Mindanao)、关岛(Guam)、图图伊拉(Tutuila)

巡洋舰(8艘)

彭萨科拉(Pensacola)、盐湖城(Salt Lake City)、奥古斯塔(Augusta)、切斯特(Chester)、休斯顿(Houston)、路易斯维尔(Louisville)、北安普顿(Northampton)、芝加哥(Chicago)

1929年《巡洋舰法案》(16艘)

航空母舰(1艘)

1931年——游骑兵(Ranger)

巡洋舰(15艘)

1930年——波特兰(Portland)、印第安纳波利斯(Indianapolis)、新奥尔良(New Orleans)、明尼阿波利斯(Minneapolis)、阿斯托里亚(Astoria)

1931年——旧金山(San Francisco),塔斯库卢萨(Tuscaloosa)

1933年——昆西(Quincy)

1934年——布鲁克林(Brooklyn)

1935年——威奇托(Wichita)

1935年——凤凰城(Phoenix)、博伊西(Boise)、火奴鲁鲁(Honolulu)、圣路易斯(St. Louis)

1936年——海伦娜(Helena)

1933年NIRA13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国家工业复兴法紧急项目(32艘)

建造以下舰艇的资金由紧急立法和授权这些舰艇的行政命令同时提供:

航空母舰(2艘)

约克城(Yorktown)、企业(Enterprise)

轻型巡洋舰(3艘)

纳什维尔(Nashville)、萨凡纳(Savannah)、费城(Philadelphia)

重型巡洋舰(1艘)

文森斯(Vincennes)

炮艇(2艘)

查尔斯顿(Charleston)、伊利(Erie)

驱逐舰(20艘)

波特(Porter)、塞尔弗里奇(Selfridge)、麦克杜格尔(McDougal)、温斯洛(Winslow)、马汉(Mahan)、卡明斯(Cummings)、德雷顿(Drayton)、拉姆森(Lamson)、弗卢瑟(Flusser)、里德(Reid)、凯斯(Case)、科宁厄姆(Conyngham)、卡辛(Cassin)、肖(Shaw)、塔克(Tucker)、唐斯(Downes)、库欣(Cushing)、珀金斯(Perkins)、史密斯(Smith)、普雷斯顿(Preston)

潜艇(4艘)

鼠海豚(Porpoise)、狗鱼(Pike)、鲨鱼(Shark)、大海鲢(Tarpon)

1934年《文森-特拉梅尔法案》

此法案授权在无限期内建造无限数量的舰艇。虽然此法案并未具体限制舰艇数量,但对拨款的舰艇类型却有明确规定。此法案包括了两项“裁军条约”所限制的所有舰艇类型,并允许建造条约允许建造的所有舰艇(已建成或正在建造的舰艇除外)。此外,在条约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替换所有超龄舰艇。条约规定了每种舰艇的总排水量,因此该法案授权建造的舰艇数量取决于海军部决定建造舰艇的大小。

《文森-特拉梅尔法案》于1934财政年度通过。根据条约以及此法案的规定,各类舰艇完工后经过一段特定时间可以铺设替代舰艇的龙骨。这段时间为:战列舰(17年,根据一项特殊规定,在1936年12月31日之前不得更换任何战列舰);航空母舰(17年);巡洋舰(17年,其中两艘最老的巡洋舰为13年);驱逐舰(14年);潜艇(10年)。

由于截至1935年6月30日,“未到龄”(underage)舰艇的排水量不足,此法案于1935财年授权的舰艇为:战列舰0;航空母舰15000吨;巡洋舰0;驱逐舰99200吨;潜艇35530吨。

于1935财年授权的替代舰艇的拨款情况如下:

航空母舰(15000吨)

1936年——黄蜂(Wasp)

驱逐舰(99200吨)

紧急(14艘-21700吨,行政命令实际上于1935财年生效):萨默斯(Somers)、沃灵顿(Warrington)、格里德利(Gridley)、克雷文(Craven)、邓拉普(Dunlap)、范宁(Fanning)、巴格利(Bagley)、布鲁(Blue)、海尔(Helm)、马格福德(Mugford)、拉尔夫·塔尔博特(Ralph Talbot)、亨利(Henley)、帕特森(Patterson)、贾维斯(Jarvis)

1936财年——(15艘-23500吨)桑普森(Sampson)、戴维斯(Davis)、朱埃特(Jouett)、本汉姆(Benham)、埃利特号(Ellet)、朗(Lang)、麦考尔(McCall)、莫里(Maury)、梅兰特(Mayrant)、特里普(Trippe)、莱茵德(Rhind)、罗文(Rowan)、斯塔克(Stack)、斯特雷特(Sterett)、威尔逊(Wilson)。

1937财年——(12艘-18,000吨)西姆斯(Sims)、休斯(Hughes)、安德森(Anderson)、哈曼(Hammann)、马斯廷(Mustin)、拉塞尔(Russell)、奥布莱恩(O'Brien)、沃克(Walke)、莫里斯(Morris)、罗(Roe)、温赖特(Wainwright)、巴克(Buck)

1938财年——(8艘-12960吨)本森(Benson)、梅奥(Mayo)、格里夫斯(Gleaves)、尼布莱克(Niblack)、查尔斯·F·休斯(Charles F. Hughes)、希拉里·P·琼斯(Hilary P. Jones)、麦迪逊(Madison)、兰斯代尔(Lansdale)

1939财年拨款法案(8艘—12960吨)尚未通过,舰艇仍未命名。

尚未提供(6艘-10030吨),舰艇仍未命名。

潜艇(35530吨)

紧急(6艘-7980吨,行政命令实际上于1935财年生效):鲈鱼(Perch)、梭鱼(Pickerel)、镰鳍鲳鲹(Permit)、潜水者(Plunger)、狭鳕(Pollack)、鲳鱼(Pompano)

1936财年——(6艘-8000吨)鲑鱼(Salmon)、海豹(Seal)、鲣鱼(Skipjack)、鲷鱼(Snapper)、黄貂鱼(Stingray)、鲟鱼(Sturgeon)

1937财年——(6艘-8000吨)白鲷鱼(Sargo)、秋刀鱼(Saury)、旗鱼(Spearfish)、杜父鱼(Sculpin)、角鲨(Squalus)、剑旗鱼(Swordfish)

1938财年——(4艘-5600吨)海龙(Seadragon)、海狮(Sealion)、海鸦(Searaven)、海狼(Seawolf)

1939财年拨款法案(8艘—12960吨)尚未通过,舰艇仍未命名。


《伦敦条约》中有一项“升降机条款”(escalator clause),任何缔约国均可援引该条款,在通知其他缔约国之后,可在建造超过条约限制的舰艇。由于美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援引了此条款,我们有权获得以下额外排水量:巡洋舰20270吨;驱逐舰40550吨;潜艇15598吨。这些额外的排水量由《文森-特拉梅尔法案》授权,相关规定如下:

巡洋舰——1924年和1929年《巡洋舰法案》授权的巡洋舰设计已经超过条约原始限额9425吨,所以“升降机条款”提供的部分排水量分配给了先前授权的舰艇。剩余的10845吨将分配给2艘巡洋舰,其拨款目前正在等待1939年拨款法案的批准。

驱逐舰——尚未规定建造大约25艘已授权驱逐舰,包括“升降机条款”。

潜艇——除上文列出的4艘潜艇(适用于原条约排水量)外,正在等待通过的1939年拨款法案中还有2艘额外的潜艇(总排水量约2800吨)。如果将这些潜艇计入“升降机条款”,则约有12800吨(约9艘)潜艇尚未得到批准。

从1935年起,由于老旧舰艇已达到替换年龄,《文森-特拉梅尔法案》又“授权”了一些舰艇。截至1939财年,已经拨款的“授权”舰艇如下:

巡洋舰(2艘)

奥马哈(Omaha)和密尔沃基(Milwaukee),总排水量14100吨。其中约1100吨很可能被用于建造2艘1939年“升降机”巡洋舰,但如果将这两艘巡洋舰视为奥马哈和密尔沃基的替代舰,则会多余大约2000吨的排水量,加上剩余的10845吨“升降机”排水量,总计13000吨。

战列舰(13艘)

1937年——战列舰建造假期于1936年12月31日结束,以下战列舰将被允许铺设龙骨。替代规定如下:

阿肯色、德克萨斯(1937财年拨款法案)。

纽约、内华达(1939财年待定)。

俄克拉荷马、宾夕法尼亚、亚利桑那、密西西比、新墨西哥、爱达荷(尚未提供)。

田纳西(尚未提供)。

加利福尼亚、马里兰(尚未提供)。

根据《文森-特拉梅尔法案》的授权情况,《1939年拨款法案》通过时,估计以下已授权舰艇仍不会提供拨款:

9艘战列舰,315000吨

0艘航空母舰,0吨

2艘巡洋舰,13000吨

31艘驱逐舰,50580吨

9艘潜艇,12800吨

51艘,391,380吨

1937年《辅助舰艇法案》(6艘)

水上飞机母舰(1艘)、柯蒂斯(Curtiss)、驱逐舰母舰(1艘)、迪克西(Dixie);1938年第三项赤字拨款法案。

潜艇母舰(1艘)、油轮(1艘)、扫雷舰(1艘)、舰队拖船(1艘);等待1939年拨款法案通过。

1922年《华盛顿条约》的谈判目标明确,即减轻军备带来的经济负担,以及平衡各大国海军力量,使侵略变得不可能(尽管其方式可能存在争议)。其经济目的通过限制各国可拥有的大型舰艇排水量和停止建造某些舰艇来实现。

一战后授权汇总

法案年份 法案名称 截至1939年6月30日授权舰艇数量 截至1939年6月30日拨款舰艇数量14包括尚未通过的《1939财年拨款法案》中包含的舰艇
1919 18 18
1924 第一次巡洋舰法案 14 14
1929 第二次巡洋舰法案 16 16
1933 国家工业复兴法案 32 32
1934 文森-特拉梅尔法案 141 90
1937 辅助舰艇法案 6 6
总计227 总计176

为了实现和平,各国调整了海军规模。专家认为,这使得每个国家的海军力量足以捍卫其合法利益,但不足以侵犯其他国家的利益。1922年,列强接受的海军力量比例确定如下:

美国 1.oo

英国 1.oo

日本 0.60

法国 0.35

意大利 0.35

此比例仅针对主力舰(战列舰和战列巡洋舰)和航空母舰,并且舰艇只有在达到特定年龄后才能进行更换,而被更换的舰艇将被拆解。条约对上限的规定非常明确。条约要求缔约国维持规定的上限以确保这一平衡比例不被打破,这只具有逻辑上的意义。显而易见的是,如果用于计算此比例的公式是正确的,那么任何海军实力低于条约规定的国家都会变得非常虚弱,以至于任何海军实力达到条约规定的国家都可以对其发动侵略。

美国没有承担维持一支条约海军的隐藏责任,而是固执地接受了条约限制,并试图以身作则削减军备。在《华盛顿条约》有效期内,美国只授权建造一艘航空母舰,使美国的航母排水量从81000吨增加到13500吨。在条约未限制的舰艇类型中,美国授权建造23艘巡洋舰,但只为13艘巡洋舰拨款,还为战时授权的4艘舰队潜艇提供了拨款。在此期间,美国海军的这些舰种都实力薄弱。

1930年《伦敦条约》对《华盛顿条约》进行了拓展,规定了巡洋舰、驱逐舰和潜艇的比例。该条约还规定了6年内暂停更换战列舰。此时,我们拥有大量来自一战项目的驱逐舰和潜艇,其完工于1917年至1922年。这些舰艇的公认使用寿命——驱逐舰为12至16年,更换周期为10至14年;潜艇为13年,更换周期为10年——到1930年12月31日条约生效时,我们的大多数此类舰艇都已经超龄或即将超龄。

从1922年到1934年,我国作为这两项条约的签署国实行的海军政策是在上限限制的基础上进行额外的自我削弱。远低于上限是为了在削减军备方面以身作则。

各种用于建造新舰艇的授权和拨款未能打造一支“条约海军”。即使1933年实施了规模相对较大的“国家工业复兴法案”项目,也仅授权建造大约为条约限制三分之一的驱逐舰和潜艇。因此,直到1934年,美国海军政策一直受造船法规的限制,海军规模远低于条约规定的限额。意识到其他列强正在将海军扩充到接近条约规定的限额,以及维持各国海军之间的平衡有利于和平、互不侵犯的平衡,国会在1934年《文森-特拉梅尔法案》中提供了一支与1922年和1930年条约规定规模相同的“纸面”海军("paper" Navy)。

如果《1939年拨款法案》以目前的形式通过,那么在1934年《文森-特拉梅尔法案》“授权”的141艘舰艇中,只有90艘能获得拨款支持。

根据这两项条约,美国被允许的未达龄舰艇排水量和已经提供建造的舰艇排水量如下:

条约限制 升降机条款 总计 已提供建造 所占比例
战列舰 525000 525000 210000 40
航空母舰 135000 135000 135000 100
巡洋舰 323500 20270 343770 330770 96
驱逐舰 150000 40550 190550 139970 73
潜艇 52700 15698 68298 55498 81
总计 1186200 76518 1262618 871238 69

上表清楚地表明,美国尚未参与任何海军竞赛。1922年和1930年制定的舰队比例应在1936年12月31日前达到,但到美国到1939年6月30日只能达到69%。即使不考虑升降机条款,也只达到了73%。

规定比例的条约于1936年12月31日到期,原因是签署国——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和意大利——未能就续约达成一致。美国、英国和法国签署了一项条约,但这并未限制各国可拥有的舰艇数量或总排水量。根据其规定,战列舰的服役时间从20年延长至26年。

战列舰超龄日期的变更与《文森-特拉梅尔法案》授权的此类舰艇的排水量无关,因为此法案是基于旧条约制定的。根据1936年条约,我们无法替换上述最后7艘战列舰,但是可以增加新舰。

计划通过一份提高排水量限制的法案来扩大海军规模,将使纸面(授权)舰队中新增255412吨未达龄舰艇。然而,这份拟议草案采用了1936年条约中定义的替换年限。这一定义使得7艘战列舰(排水量总计245000吨)目前无法替换。因此,该法案的通过将只会使未提供的超龄排水量增加10412吨,而我们的授权排水量可以达到73%的比例,而不是目前的69%。

《文森-特拉梅尔法案》目前规定了美国海军的建设上限。拟议的增加计划将提高这一上限。根据我们过去和目前的建造速度,到1939年6月30日,海军排水量将达到授权排水量的69%。由于战列舰法定替换年龄的变化,到同一天我们的海军排水量将达到授权排水量的73%。包括在建舰艇,我们的海军排水量将比《文森-特拉梅尔法案》的规定少391380吨,比拟议的增加计划少401792吨。除这些数字外,还需加上可铺设龙骨的超龄舰艇排水量,如果《1939年海军拨款法案》中规定的排水量作为每年的速度,那么到1946财年已经铺设龙骨的舰艇将可以达到目前授权的排水量。海军到1950财年将会以相同的速度扩张。到1946年,海军的扩张需要每年额外28800吨,相当于平均每5年额外增加4艘战列舰。

显然,任何关于美国已经加入海军竞赛的指控都是毫无根据的。只有在未来申请的拨款才能支持美国有意参加海军竞赛的指控,而不是现在的一份授权草案。


海军是国家的第一道防线,海军官兵深感责任重大。海军的国家座右铭是“安全第一”(Safety First),其职责是深谋远虑地准备——只有和其他政府部门合作才能实现这种准备。无论是提出建议还是采取行动,海军军官都对国家安全负有终身责任。正如陆军兄弟那样,他们在这方面和其他政府人员的地位截然不同。眼前的权宜之计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他们往往不像那些任期较短的人那样愿意拿国家安全冒险。他们必将承担低估防御措施必要性所带来的主要后果。他们的保守是自然而然的结果。然而,他们的保守主义并没有发展到反对限制军备原则的地步。

——克纳普(Knapp),《军备限制》(Limitation of Armament)。


原注:《1939财年海军拨款法案》在本文撰写后通过。正如本文多处所述,该法案规定海军将开始建造2艘战列舰、2艘轻巡洋舰、8艘驱逐舰、6艘潜艇以及1937年《辅助舰艇法案》中剩余的4艘辅助舰艇。此外,HR 9218也已颁布并获得批准,该法案增加了所有类型的战斗舰艇允许的排水量,并授权建造某些辅助舰艇。